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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地區禁止散養家禽的政策

針對農村地區散養家禽的政策包括:

1.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雞、鴨、鵝、狗等散養家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強管理,對雞、鴨、鵝等散養家畜和狗實行圈養;

2.將自己散養的牲畜、家禽、狗送到湖塢鎮垃圾中轉站集中處理,由鎮政府給予補償15元(中雞、中鴨、中鵝),30元(小狗、大雞、大鴨、大鵝)或200元(大狗)。

畜禽養殖業的環境問題也成為阻礙行業自身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糞便、屍體、廢水等廢棄物處理不當,會惡化生產環境,大量的病原體、高濃度惡臭氣體和粉塵會嚴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引發疫情,直接威脅生產安全,導致經濟損失。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汙染往往會引發社會問題,如農村因臭氣或水汙染引發民事糾紛,直接阻礙畜禽養殖經營活動。畜禽養殖業環保的滯後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的浪費也直接阻礙了產業綜合效益的提高。

推進畜禽養殖業,應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集約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從而提高畜禽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提升行業綜合效益。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

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和雨水分離設施、畜禽糞便和汙水貯存設施、糞便厭氧消化堆肥、有機肥加工、沼氣生產、沼渣沼液分離運輸、汙水處理和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得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法律依據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業循環經濟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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