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嚴格把握合法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私營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三,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集資詐騙的界限。只有證據證明民營企業的融資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1,民營企業,簡稱民營企業名稱,公司或企業範疇,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中有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民營企業是私人投資、私人經營、私人享受投資收益、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另壹種觀點認為,相對國有的企業,根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民營企業和民營民營企業兩種。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承租人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營企業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2.“私人”是壹個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匯。狹義的私人資產是指中國公民的私人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海外所有者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我國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來看,含有壹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有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稱為“私營企業”。
3.狹義的“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合資企業。由於歷史原因,“私企”這個概念並不容易擺脫歧視。無論是投資者、經營者、員工還是有誌於推動民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民營企業”這壹中性名稱,這使得“民營企業”在很多情況下成為民營企業的另壹個稱呼,本文也認同這壹說法。本文對民營企業的定義主要在於其狹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