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是解決農村宅基地糾紛的部門。土地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如果調整不好,那就找鄉鎮調解,最後找法院合法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采取欺詐手段侵犯集體或相鄰方利益而發生的糾紛;3.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學車引發的糾紛;4.建房戶私自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5.因土地使用影響相鄰方利益而發生的糾紛;6.部分* * *用人單位未經使用人同意使用* * *使用的宅基地引發的糾紛;7.宅基地未經有關部門確認和統壹規劃,界限不清引起的糾紛。可以捐贈,但是捐贈人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有限制。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同壹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可以有條件轉讓,但轉讓後轉讓方將無法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讓人也應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 *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