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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壹般農村耕地土地使用年限為30年,草地承包年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年限為30年至70年。如果是特殊林地,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農村耕地在國家農業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政策高度保護農村耕地。

1.農村耕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目前農村土地就存在這樣的矛盾。有土地的農民有的不種地,有的根本不會種地,有的想搞農業經營,擔心拿不到土地。為了促進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農村土地目前正在實施三權分置戰略,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分離,土地可以自由流轉。普通農民有權使用土地。如果不願意種地,可以把土地流轉給農業大戶,享有土地的經營權。

2.新《土地使用法》對耕地保護有哪些規定?

《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其占用耕地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進行易地復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並嚴格管理:

(壹)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

這些農村的村民不會不清楚耕地的使用年限。與村委會簽訂土地合同時,合同中肯定會有相關條款。雖然農村的耕地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但是目前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也在壹定程度上盤活了農村土地的使用,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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