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務公開的主要形式:主要在村級公開欄。在具體工作中,還要向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進行公開通報,每年以會議形式通報不少於2次。
3.財務公開時限:大部分村民和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事項要單獨公開,重大財務活動要及時公布。
4.財務公開的程序:公開前,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帶頭指導村財務管理人員按照公開的要求提供準確的數據和資料,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按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公開。公開後,通過設立舉報箱、意見箱等形式收集群眾意見,接受群眾廣泛監督。
5.財務公開整改:群眾對公開事項有疑問的,民主理財小組要給予解答;公開內容不真實的,應當重新審核,重新公開;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抓緊整改;如果村民不滿意,村民有權向上級政府舉報。對不按內容、時間和程序公開的,以及在公開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6.財務披露文件管理。村級財務公開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數據、清單等必須歸檔並妥善保存,不得隨意銷毀。保存期限壹般不少於5年,以便隨時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時,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召開。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結束。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二十壹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集村民會議並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