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控制下,重組方上壹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上壹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擬上市公司相應項目的65,438+000%的,只能在重組後壹個會計年度後申請發行。100%以下的不會影響備案時間,但對盡職調查的要求比沒有重組的要高。
二。重組涉及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最遲應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該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同時公告。
3.被重組方上壹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者上壹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總額達到或者超過重組前相應擬上市項目的20%的,報送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重組完成後的最新資產負債表。
達到或超過50%,但未超過100%的,券商、律師應當按照發行人的要求進行盡職調查、發表意見、申報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文件;達到或超過100%的,為便於投資者了解重組後的整體經營情況,擬上市公司在申請發行前必須經營滿壹個會計年度。
擴展數據;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
1,資產重組要以產權聯結為基礎。由於基於產權選擇的資產重組是堅定的,避免了以契約形式進行資產重組時過高的談判成本和道德風險;同時,真正的產權轉讓可以為新企業擁有清晰的產權創造條件,使新企業擁有完整的產權。
2、資產重組應以市場的要求為出發點。在國有資產重組過程中,應避免政府過度幹預,但資本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必須按照市場提供的信號和資本追逐利益的原則進行操作。
3、國有資產重組要有明確的產業政策。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在產業政策中,通過調整資產存量來改變國家的產業結構是壹項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國家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確保資產重組活動的結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
4、資產重組應保持企業競爭性和壟斷性的統壹。資產重組必然導致大企業、大集團的出現,產生規模經濟,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但這可能會導致壟斷,市場經濟的活力是由競爭機制帶來的。因此,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應形成具有壹定規模的大企業,同時應避免壟斷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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