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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的法律基礎

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如果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進行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因侵犯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法律分析

輿論監督,又稱輿論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的壹種社會監督和外部監督,其本質是公眾監督。輿論監督作為公民憲法監督權的體現和常見形式,是公眾利用各種媒體表達對社會運行過程中現象的信念、觀點和態度的活動。輿情是公眾對特定話題反映的大多數意見的集合,是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輿論監督往往與新聞媒體聯系在壹起,但不能直接等同於新聞媒體,因為新聞不壹定是輿論,新聞媒體只是傳播觀點進而形成輿論的工具。總之,新聞媒體的監督只是輿論監督的壹種,而不是全部,輿論只是借助傳播工具實現其監督目的。輿論監督也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媒體對社會進行監督的壹種方式。所謂民意,即公眾對某壹特定話題所表達的大多數意見的集合,是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表現。所謂監督,就是督促,即監督包含兩層意思:壹是監督,二是督促。監督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時,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的;(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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