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佩帶和使用槍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無飲酒習慣;
(二)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槍支性能、使用和維護規定,並通過射擊和維護技能年度考核;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沒有因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記錄;
(5)參加公安工作壹年以上。
二、佩戴和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在非警務活動中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還必須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有證》,且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槍證上登記的內容壹致;
(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禁止攜帶槍支。因工作確需攜帶槍支經過上述地區、場所時,應當將槍支存放在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並辦理存放手續。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或者派出所應當及時接受槍支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保管,確保保管槍支的安全。
(4)不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餐館、商場、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除執行任務需要外,不得攜帶非標準裝具的槍支;
(7)不使用槍支打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或者交換槍支;
(九)不得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者保管;
(10)不要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11)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屬單位報告;
(12)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檢驗和年檢;
(13)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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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槍支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配備槍支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配備的槍支種類、型號、數量應當與登記內容壹致。
第十四條配槍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槍支集中保管制度,完善各項安全設施。應設置專門的槍支保管室(室),24小時有專人值班,雙鎖,確保槍支隨時可用。槍支和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發生非法使用槍支和盜竊、搶劫、丟失或者其他槍支事故,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機關,並抄送其他負責公務用槍管理的職能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