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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案件

這些案例是:

1,朱某在工廠衛生間找到蘇的進口手表,先是說第二天還,後來又說手表丟了。蘇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返還手表。

2.65438年6月+10月65438+2006年9月的淩晨4點,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傑跳樓身亡。歐陽傑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峰簽署翻譯合作協議,王東峰的翻譯研究中心翻譯了歐陽傑的三部管理學著作。歐陽傑的父母認為,女兒的死亡與女兒和王東風之間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此翻譯合同,父親歐陽舟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該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峰說: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傑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傑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峰、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署三方翻譯合作協議。同意由王東峰翻譯歐陽傑的三部管理學著作(《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共計654.38+26萬字。協議內容很簡單,對翻譯質量沒有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傑需支付王東風三項費用,共計30萬元。

歐陽舟指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三本書的翻譯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壹批學生進行翻譯,導致翻譯稿質量不合格,被培生退回。

歐陽舟認為,合同中沒有約定翻譯質量的,應該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壹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翻譯管理專業著作的資格。“如果說歐陽傑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麽汪東風作為職業球員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王又組織沒有資質的學生翻譯該書,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為了使手稿符合出版標準,歐陽傑還資助他人翻譯手稿,這給她帶來了極大的經濟困擾。回老家借錢的時候,她在家人面前哭了。

王東峰的律師表示,翻譯質量沒有問題,但歐陽傑壹直受到財務問題的困擾。到翻譯完成時,歐陽傑尚未全額付款,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她違約,歐陽傑也違約。歐陽傑也知道那不是王東風自己翻譯的,而是壹群學生在翻譯手稿。這份協議沒有具體說明應該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70多歲的歐陽舟和陶琪參加了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告訴記者,這場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正義。法院建議雙方進行調解。王東峰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賠償,願意出1.5萬元。對此,歐陽舟表示,賠償金額太低他不接受。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主要有兩個條件:

侵害他人受民法保護的權益;

該行為是違法的,即違反了民法的規定。民事侵權分為兩類:違約和侵權。前者是指合同當事人無法定事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是指在合同之外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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