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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

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方式向公眾募集資金,承諾高額回報,危害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行為。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非法集資方式:非法集資的第壹標準是非法集資方式。這包括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的集資活動,以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進行虛假宣傳的活動。

2.承諾高回報:非法集資的第二個標準是承諾高回報。這包括以高於市場利率或其他無法實現的回報的方式吸引投資者,以及虛假宣傳或誤導投資者的活動。

3.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非法集資的第三個標準是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這包括威脅投資者財產、健康和生命安全,並對社會和經濟秩序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4.沒有合法出資人:非法集資的第四個標準是沒有合法出資人。這包括未經政府批準或依法登記的投資者,以及沒有合法投資渠道和投資方式的活動。

總之,非法集資是壹種違法行為,會給投資者和社會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投資者在投資時壹定要註意識別非法集資活動,選擇合法的投資渠道和方式。同時,政府也要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集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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