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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費和安置費補償標準

搬遷費和安置費的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搬遷補助。每戶每次到200元,按此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

2.非住宅搬遷補貼。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辦公用房;8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生產、商業、倉儲和加工企業;

3、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房屋應安置面積(含動遷應增加面積)在18月內按以下標準發放:

(1)國有土地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4元;

(2)征地拆遷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為4元/月。

4、自拆自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按以下標準壹次性支付:

(1)3人(含3人)以下家庭,1500元;

(2)4至5人(含5人)家庭2430元;

(3)6人以上(含6人)家庭3240元。

5、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自過渡之日起30個月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許可建築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發:

(1)商品房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月建築面積平方米;

(2)辦公室、倉庫、生產用房等其他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建築面積均為5元/m2。

6.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拆遷人交付房屋的當月起,至發放安置通知書時止發放。

7、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的公有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13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23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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