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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劃分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分類如下:1。有效合同:指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2.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相比,是指合同雖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無效。3.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不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要求,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只有在權利人承認或者追認後才能生效。4.可撤銷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有重大誤解,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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