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不能立即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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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其他規定:
(1)第三百五十六條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被發現犯其他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撤銷其緩刑、假釋;上級人民法院原判決、裁定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審理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或者假釋。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緩刑或者假釋被撤銷後,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二)第三百五十七條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假釋。 原判決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436條?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核實住處。量刑時,應當書面告知罪犯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期限和不按時報告的後果。判決、裁定生效後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