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中相關對象的認定和激勵約束措施。
(1)相關對象的識別。對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5000元(超過2020年國家扶貧標準指導線1萬元)的不穩定貧困戶、邊緣貧困戶等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暫定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標準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省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低收入標準的確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認定,每年發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標準。
享受低保或患有重大疾病、殘疾、精神病或重大災害的子女,視為無撫養能力。
子女有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在養老保險繳費期間不主動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視為子女不贍養父母。
(2)激勵約束措施。各地要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對積極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子女,作為評選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孝老愛親、評選“好妻子”、“好兒女”的重要依據;優先考慮護林員、清潔工、護路員等公益性崗位,優先考慮其家庭成員的升學補貼和獎學金申請;優先分配光伏扶貧收益、承包土地流轉費、集體林地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村集體其他經營項目收益、資產收益等集體經濟收益。
對於不贍養父母的子女,應當采取下列方式督促子女為父母付出。
1.村委會、居委會和村(社區)法律顧問通過上門走訪、電話通知等方式進行說服調解,督促子女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
2.經調解、監督後,子女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父母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村委會、居委會成員或本村、社區法律顧問)可就近向縣級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督促有撫養能力的子女為父母支付撫養費。
3.有履行贍養義務能力的被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不主張權利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起公益訴訟,通過司法程序督促、強制被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