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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中。根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條例》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1)理財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

設計

排;公益事業建設和“壹事壹議”籌資籌勞計劃;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資源開發利用和對外投資的計劃;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財務計劃。

(2)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租金收入、勞務收入和其他集體業務收入;授予合同並移交給收款人;投資收益;;(1)村級組織運行經費收入①承包合同收入;②集體統壹經營收入;③土地補償費;④村土地補償費;⑤庫區移民遺留的專項資金撥付到村裏;6.救濟基金;⑦上級撥款;⑧其他收入。(2)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事業支出(公益性固定資產購建支出);③村組幹部的工資和獎金;(4)招待費(必須詳細列出);⑤打車支出(必須詳細列出);6.差旅費和辦公費;⑦集體企業的營業費用;(八)其他費用。(3)全部財產①現金和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質;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總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和村務監督機構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

法律依據:農業部、監察部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規定;

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主要由群眾代表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中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根據村的大小和理財工作量確定,壹般為3至5人;村幹部、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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