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準扶貧時期,農村金融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帶動貧困戶脫貧上,主要是給貧困戶發放財政補貼和養殖補貼,比如以牲畜幼崽的形式發放給貧困戶,或者發放小額低息貸款。現階段享受金融服務的主要是貧困戶,金融服務具有地方性、區域性和不可持續性的特點。隨著扶貧任務的及時完成,農村金融支持應註重全面性,支持農村產業發展、生態發展、基礎設施發展和農民自身發展,鞏固來之不易的扶貧成果,銜接鄉村振興。
但是,當前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尚不完善,農村和農民對資金需求旺盛,但金融供給明顯滯後,存在壹定的金融排斥現象。精準扶貧期間,貧困戶被納入金融服務體系。然而,隨著新階段的到來,面對大量的資金需求,金融排斥現象凸顯。從金融機構分布看,傳統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並存,而農信社等農業金融機構角色模糊,內部法人結構不完善,服務與商業銀行和四大行重疊。農業利潤率低,投資價值不高,風險大,銀行不願意涉足。非正規的金融形式是民間借貸,有壹定的風險。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不足壹直是現代金融業的短板之壹。
2.農村金融產品同質化嚴重。
在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振興的主體還是小農戶。在小農生產實踐中,金融服務體系無法圍繞小農生產邏輯來構建,農戶生產實踐中的風險無法化解。金融服務的思路仍然是精英化的,金融機構的產品形式單壹,面向農產品後續加工的資金種類不多,面向農業生產的金融產品匱乏,與農民需求的契合度不高。農戶需要的信貸時間長,針對這類農戶的金融產品不多。面對鄉村振興多元化的融資需求,金融服務與之不匹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由於不經過審批等程序,往往采取民間借貸的形式。但貸款利率不受市場利率支配,存在壹定風險,不利於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培育。
3.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滯後。
由於對征信工作缺乏了解,壹些農戶出於個人信息安全考慮,往往填報相關信息有誤,增加了信息采集的難度,導致征信信息不準確。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學歷低,經驗不足,對農戶征信缺乏熱情,工作效率低,可能導致逆向選擇風險。另外,農村的農民資產無法進入市場也是壹大問題。隨著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農民的個人資產無形中升值了。從法律角度來看,在“三權分置”中,將有可能用宅基地作為金融貸款的抵押物。但宅基地入市和實際價值評估仍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附著在農民身上的農村產權無法證明,影響了農村居民貸款的可獲得性。
4.鄉村治理水平制約著農村金融發展。
有效治理是鄉村振興的基礎,是基層開展村務的前提,關系到基層的未來發展。在農戶個人信貸方面,對於金融機構來說,絕大多數銀行沒有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農村金融壹直是現代金融體系的短板,導致供給成本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