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請仲裁的相關內容仲裁範圍編輯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因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或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5.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爭議,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仲裁委員會編者按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是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不設區的縣、市或者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代表、有關人民團體的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農民代表和有關法律、經濟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有關法律、經濟方面的專業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的半數。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壹至二人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全體成員選舉產生。仲裁員編審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工作滿五年;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的;在當地有較高威望,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居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民代表參加仲裁。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仲裁,也可以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上一篇:閩江學院是重點大學嗎?下一篇:妳的妻子是妳的至親,妳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