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辦學許可證標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和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質和項目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證明。營業執照的登記項目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當然,具體落實到當地還是要以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因此,具體要以本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辦法和本地區教育行政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為準。
1.確認辦學指標
部分地區辦學指標有限。辦理之前要去街道辦和教育局備案,問問有沒有指標。有了指標才能進行下壹步。
2.改變土地使用的性質
如果有地方指標,而且妳也有場地,用地性質是辦公和綜合,下壹步就是改變住房使用性質,其中綜合用地改為培訓機構,有些地方需要向國土部繳納改變用地性質的費用。
如果妳的場地性質是住宅和工業,原則上不能改變。宣傳請閱讀當地相關職能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批準正式設立的理由。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進行法人登記,由登記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