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的房屋改造重建確實更加嚴格,但符合壹定條件也不是不可以:
1.房屋改造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比如農村的房子荒廢多年,甚至倒塌,原有的房子不復存在,土地規劃經過多年的開發也發生了變化。此時,村民不得擅自新建或改建。
2.房屋的翻新重建也需要法律批準。如果沒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可能會被認為是違法建設。
3.原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違法的,無論是裝修還是改建都是違法的。
4.也不允許不拆舊房建新房,也不允許建新房,舊宅基地和多余的宅基地不能重建。
5.不允許在原有宅基地上擴建。
綜上所述,村民要改造或重建房屋,需要先了解宅基地的基本信息,經過合法審批後,再根據審批結果進行改造。
無論是建設還是改造都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農民不能隨意為之。
第壹種情況:不符合村鎮總體建設規劃的,農民不得擅自建設;
第二種情況:審批手續失敗,農民無法改造舊房;
第三種情況:農民或其他人不能在保育區和生態保護區建房;
第四種情況:農用地不轉為建設用地,誰也不能建房;
第五種情況:在基本農田上建房,即使建好了也要拆;
第六種情況:不準不拆舊房建新房或壹戶多房;
第七種情況:原住宅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其裝修行為也是違法的;
第八種情況:異地申請宅基地不合法,但將原宅基地歸還集體不合法;
第九種情況:建房不超過宅基地標準使用面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