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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獲賠銀行理財損失654.38+0.8萬。案件中有哪些信息值得關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保護老年人權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產權糾紛,如老年人的財產權保護,老年人的委托理財,也有人身權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

王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理財和金融機構對老年人的義務解釋?引起了記者的註意。案情顯示,62歲的王某曾在北京龍潭支行購買654.38+0萬元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和70萬元的基金產品,相關購買合同註明理財產品由銀行代銷。

其中,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高於王的風險承受能力。我行對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為平衡,HT為低風險,HA為高風險,HA風險等級高於王的風險承受能力。認購時,王同時在電子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但王最終贖回其購買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時,僅贖回77萬余元。加上之前近5萬元的分紅,王在購買某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時,實際虧損18%。於是他把銀行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駁回了王的訴訟請求。

但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銀行賠償王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為銀行遵循的規範性文件或銀行自行制定的標準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涉案理財產品進行充分溝通的證據。銀行對王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是平衡的,但並非涉案理財產品合同顯示的風險等級都是低風險。銀行違反了提示說明義務,未能確認購買該產品與王的情況及本人意願完全、適當匹配;未能證明已當面測試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並如實告知,詳細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具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道簽字確認的效力;本案投資損失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不是銀行的代理行為造成的。王對投資損失也應承擔壹定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7萬元。最高法院認為,明確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的規則和標準,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之壹,首例效果突出。銀行應審查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和專業能力並考慮老年消費者的情況,並對老年投資者給予特別提示。他們結合民商法、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現實,提出了金融機構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註意義務的判斷標準。該案例對於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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