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墓地沒有相關規定。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的有償公益性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公墓的設立和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建立公墓,必須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設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
第十壹條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者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同意,報民政部批準。
第十二條經營性公墓,建墓單位憑批準文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
第十三條公墓土地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轉讓或者買賣。
第十四條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公墓面積的大小,設立公墓管理機構或者聘請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公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墓地應該保持幹凈和莊嚴。
第十五條公墓墓誌銘應當小巧多樣,公墓區應當合理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美化,逐步景觀化。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二十年以上不得壹次性收取。墳墓用地應該節省下來。
第十七條在經營性公墓安葬骨灰或者遺體的,喪主應當按規定繳納墓穴租賃費、建築材料費、安葬費和墓穴保護管理費。
第十八條嚴禁在公墓內修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葬區安葬死者遺體的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墓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總的來說,農村公墓的管理比較空白。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按照農村辦喪事的壹些習俗,死後葬在哪裏,並沒有固定的規定。通常,村民們會互相協商。比如要埋在別人的耕地裏,只要對方同意就可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