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名冊管理系統,
工資支付和公示制度,
工資監督責任制、
實名制管理系統。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完成勞動任務。
壹、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公告欄,註明以下事項:
1,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及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務管理人員等基本信息;
2.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開* * *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1.分包商未能按月評估農民工的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2.總包商未能對分包商的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3.分包商不配合總承包商監督和管理他們的勞動和就業;
4.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二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