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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哪些財務規定?

法律主觀性: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財經紀律或濫用職權涉嫌挪用資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犯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專項資金與違反財經紀律的區別:相似之處:都是違反國家財務管理制度,都是利用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產的便利。不同:挪用專項資金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團體和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主體還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綜上,挪用專項資金是違反財經紀律還是濫用職權,很難說。但是挪用專項資金肯定是違反財經紀律的,也可能是利用職權的便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資金和物資,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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