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女職工受《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嗎?

女職工受《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嗎?

我想並非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於2022年6月3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3年6月65+10月0日起施行。

明年元旦開始實施:辭退懷孕女員工最高罰5萬元,就業和家務男女平等...

2022-10-31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亮點頗多,其中之壹就是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五不行為(以下簡稱“五不”):限於男性或者優先錄用男性;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壹步查詢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把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以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育狀況作為準入(就業)條件的;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招收(聘用)女性或者提高招收(聘用)女性標準的行為。

男女平等是我們的基本國策。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也明確規定女職工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並作出了保護婦女勞動權益的規定。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認定壹直缺乏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矛盾糾紛較多。社會各界的認識並不統壹,對於某些行為是否屬於就業性別歧視還存在壹些不同的看法。因此,就業市場上對婦女的性別歧視仍時有發生,對婦女就業產生了負面影響。

基於此,2019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九部門聯合制定頒布了《關於進壹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7號)。作為第壹個國家層面的就業性別歧視專項文件,它在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中提出了“六不”:不限制性別或性別優先,不以性別為由限制求職和就業,不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將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限制將生育作為就業條件,不差別提高婦女就業標準。

“六不”明確界定了就業性別歧視的概念,細化了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表現,便於就業性別歧視的認定和處罰,使就業性別歧視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幾年的實踐表明,“六不”在有效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提出了“五不”,是對“六不”的優化。我國首次將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既填補了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又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具有現實意義。

眾所周知,當壹項政策成為法律後,在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實施。有了這種實力,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在未來是可以期待的。

當然,我們不應該盲目樂觀。要真正落實“五不”,還有很多工作和措施要跟上,如:加大執法力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努力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環境,切實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益;完善司法救濟機制,避免讓受害人陷入維權成功或失業的困境;特別關註三孩政策下婦女就業困難問題,探索多渠道解決生育獎勵和休假待遇問題,進壹步發揮生育保險制度保障功能,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

  • 上一篇:如何理解民法通則中的平等原則
  • 下一篇:秦律已經過時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