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西方人的宗教法律觀,從表面上看,對我們中國建設法制社會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中國沒有真正的國家或民族宗教。但是,根據波爾曼的觀點:“法律最終以道德為基礎,道德最終以宗教為基礎”,中國法律也有其信仰基礎,即儒家的道德倫理教條。換句話說,在中國,被神聖化的道德本身就具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們提倡全民致力於和諧社會的建設。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應該發揮同樣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教與法律的關系以及基督教的法律觀,對於找回法律的神聖性和宗教性,建設法治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第壹,法律與宗教的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法律和宗教都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在某種程度上都脫胎於宗教,比如伊斯蘭國家和古希臘羅馬。
在西方文化中,法律與宗教的密切聯系或互動壹直是壹個引人註目的現象,它們的吸收或排斥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在古代和中世紀,它們之間的距離很近,有時甚至會合二為壹,密不可分。近代以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確立了政教分離原則。法律和宗教相對獨立,自成體系,但絕不是毫不相幹,而是各有側重,默契配合,對社會生活有著巨大的影響和塑造力。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法律與宗教長期而密切的關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頭——希伯來文化。希伯來法律與宗教密不可分。它產生於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前5世紀。它是由摩西發起的,經過皇帝和祭司的修訂和擴展。“希伯來法在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受到了更為古老的《漢謨拉比法典》的巨大影響,同時也從埃及、亞述、波斯等古代文明的法律中吸收了許多養分。但對它影響最大的是希伯來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經所記載的,不僅是神的誡命,也是世人的律法。這是法律。希伯來法兼具宗教戒律和道德規範的性質,導致了法律、宗教和道德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