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3.單位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扶信罪的定罪標準是對信息網絡活動犯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利用信息網絡明知是幫助他人的,需要達到嚴重程度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知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為其犯罪,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