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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如下:

1.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但立案法院不可能在受理案件時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事實”實際上還處於待定狀態,可能與庭審後查明的事實並不壹致。

2.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了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起訴條件。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錯誤或者超過訴訟時效。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不同的適用法律。駁回起訴的程序法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當事人不同。駁回起訴的訴訟主體單壹,主要適用於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主體是多樣的,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以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3.采用不同的裁判形式。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實質意義上的訴權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要有明確的主張,主張要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4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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