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7條?第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行為
刑法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會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供述、涉案食品的質量、價格、進銷渠道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
如果行為人對其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放任態度,不在乎是否對公眾造成危害,則可以主觀認定行為人具有壹般故意,應當認定為“明知”。如果行為人長期從事銷售該食品的業務,熟悉市場情況,知道該食品需要的相關食品安全檢驗檢疫證明,但該食品明顯不具備相關安全證明,則可以說明行為人可能明知所銷售的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為人銷售的食品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能合理解釋低價銷售的原因,則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其有毒有害。
當然,在辦案過程中,如何評價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不能僅僅依靠行為人的供述,還需要在考察行為人客觀行為的基礎上,按照普通社會人的認知標準,判斷其對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認識程度,從而判斷其是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而且這種對法律禁止性的理解並不要求行為人對法律規定有具體明確的理解,而是對概念的概念性理解,僅限於不超過其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能獲得的認知水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