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壹個下午4點的時間節點,先出示退款依據。如果組織不同意打電話12315要衣服,下班退款前不走會造成麻煩,再打電話115。最後由警方協調解決。拿著充電器。
把我下面寫的東西發給我,如果有退款可以參考。
退款申請
本人* * *,身份證號* * *,於2019年2月報名參加* * *(收據名稱為* * *培訓學校)人力資源管理壹級課程,其中面授課程3980元,考試費4760元。(大寫:肆仟柒佰陸拾元整),前臺二維碼支付寶付款。
根據《消費者公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務的權利。因為學校還沒有開始壹級報名,開班,培訓,上課,輔導等。人力資源經理,學校沒有支付相應的教學活動,不應該得到學費。根據人社局和教育局的相關規定,培訓前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全部培訓費。
退款的依據如下:
《* *教育學生註冊服務通知書》為無效合同。
1.培訓機構在通知中規定,付款7天後不能退款,屬於單方免責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培訓內容、培訓計劃、培訓學時、收費標準、退學後退費的處理以及爭議解決方式。該機構提供的《* *教育學生註冊服務通知書》為無效合同。
2.回執上加蓋的單位與培訓協議的主體不壹致。收款方為××培訓學校,培訓協議為××教育職業資格與特殊能力證書考試培訓協議及提交教育學生註冊服務通知。
3.我校尚未落實《受教育者註冊服務須知》第二項中的權利義務。
第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教育職業培訓學校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款項,是合法憑證。收費不開發票,只開收據的做法是違法的。* * *只給自己開了收據,違法了。
基於以上原因,我申請退款。
申請人:
2065438+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