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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什麽法律手段來應對第三者插足婚姻?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小三破壞他人家庭,如果她沒有對被破壞家庭中的壹方做出人身傷害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她的責任的。

其次,如果第三者介入導致離婚,婚姻中無過錯壹方可以要求另壹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配偶幹涉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方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合法婚姻,被對方破壞,可以據此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以下相關法律後果。

第壹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另外,可以騷擾為由報警,讓警察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配偶而與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關系脅迫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軍婚破裂罪是壹種只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奸行為。主要用於判決與軍人配偶的曖昧關系。但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曖昧關系,配偶不是軍人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不假思索的肆意妄為?軍婚法難破。

明知對方是軍嫂,仍與其長期同居,並生下女兒。經江蘇省泗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破壞軍婚罪判處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壹年。

35歲的徐亮是泗洪縣壹家公司的員工。2012初夏的壹天,徐亮在壹次飯局中認識了杜某,兩人相處得很好,於是互留聯系方式繼續交往。在交往過程中,兩人漸漸產生了好感。同年9月,徐亮與杜某見面即發生性關系。後來,徐亮得知杜某的丈夫是現役軍人,但仍繼續與杜某保持聯系。從2012年底開始,徐亮甚至多次到杜家中,與杜同住。其間,杜某生下壹女。經法醫鑒定,不排除該女性血樣與杜某、徐亮血樣有親子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徐亮在明知杜某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杜某同居,並生育壹女。其行為破壞了軍人的婚姻家庭,導致軍人夫妻關系破裂,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徐亮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網-想都沒想就很難觸犯軍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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