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銀行貸款證明人不需要提供抵押品。同事的參考只是借款人的工作單位、收入、資本結構、信用等級等因素給銀行借款人的證明。如果只是見證人不負責還款,就不存在連帶風險。貸款擔保人不同於證明人。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壹般都是擔保人。銀行信用社要求房產證、行駛證、流水存款等財產證明,以及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或財務部提供的收入證明,並留下復印件作為附件放入信貸檔案,送主管信貸審批部門審批。因為壹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無償的法律責任,保證人對保證人盡了義務,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當免除壹定範圍的保證責任。如果是參考,可能需要單位為出借人出具相應的證明,比如職級證明,收入證明,或者事業編制證明等等。壹般來說,如果公司出具的證明是真實的,發證公司壹般沒有風險。公司壹般的做法是在證明後面寫壹個相應的免責聲明,只證明事實,不承擔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貸款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體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