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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申請立案的監督程序

檢察院監督案件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監管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

4.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偵查權;

5、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和審查。

檢察院哪個部門辦理立案監督案件?

各級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案件,由審查逮捕部門具體辦理。但是,需要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申訴部門報告。申訴部門受理申訴後,經過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取證,認為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按照程序將申訴或者舉報材料以及調查取得的證據移送審查逮捕部門立案監督。

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監督的最新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調查核實相關證據材料後,認為公安機關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後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起訴,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檢查時,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處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後,審查逮捕部門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申訴部門,申訴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告知被害人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據;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依照本細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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