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雲平路公安大樓東門違章處理大廳1
2.邳州市花園路行政服務中心(市民服務中心)壹樓。
3.邳州市建設北路平安機動車檢測站院內
4.車管所:邳州市省道323號
5.塗山中隊:邳州市潘壹線與251省道交叉口。
6.岱山中隊:邳州市323省道北50米。
7.鐵富中隊:邳州市區G310(帶天線)與S250交叉口向西。
8.觀湖中隊:邳州市建設北路與上海路交叉口。
9.新河中隊:邳州市新河收費站西50米。
10,車輻山檢查站:邳州市G310與S251交叉口。
11.口岸檢查站:邳州賀剛線與G310交叉口向東。
12,尤山檢查站:邳州市鄒雪線與S250交叉口西南50米。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條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在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 並代違法行為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申請的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次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事實,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辦理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或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書面確認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告知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備案或者變更法律文書的聯系方式和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