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嫖娼屬於治安管理範疇,壹般是行政處罰。被拘留在看守所的時間也比較短,15天以內;
2.取保候審是刑事拘留中的取保候審,所以沒有嫖娼取保候審的說法;
3、嫖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的行為。
賣淫涉及下列情形,可能構成犯罪:
1,嫖宿幼女。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涉嫌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賣淫是指與異性或同性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以換取金錢或財物;嫖娼和通奸的區別,關鍵在於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用錢交易,用錢(幹部承諾利用職權辦事)就是嫖娼;沒有什麽是通奸。賣淫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通過收容教育(2019 12.29,收容教育制度被廢止)或者治安罰款來處罰。組織嫖娼可以是犯罪。
以支付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為代價,使不特定的人向其提供淫蕩的快感或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嫖娼的方式有很多種:1949以前,中國的妓院,除了這種形式外,還叫妓女喝酒,彈歌,獻舞。香港禁止賣淫,嫖客仍可在各種名為“甲部”的色情場所得到滿足。如果請導遊公司的人“陪護”;帶人出舞廳(叫“買鐘”);去美容院、按摩院、蒸氣浴等地方找樂子,其中有壹個淫蕩的動作(叫“打魚蛋”)表現了兄弟姐妹的欲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