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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判刑還是罰款?

壹、嫖娼判刑還是罰款?

1,妓女是否被判刑或罰款取決於妓女是否超過14歲。具體來說:

(1)明知是幼女,即不滿14周歲的幼女,涉嫌強奸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強奸侵犯了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權,即女性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素。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懂得反抗,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和無法反抗實施奸淫的行為。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

3.主要元素。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4.主觀因素。強奸罪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如果犯罪人沒有奸淫的目的,而是通過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則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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