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合約在單個交易日內的自營交易次數達到5次以上。
2、單個交易日內某合約的撤單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頻繁申報撤單的違規標準如下:
平時要熟悉規則,尤其是高頻交易客戶。比如散戶可能壹天交易幾十手,基本不會出現異常交易。即使交易量很大,只要不平倉,不頻繁撤單,基本沒問題。期貨市場主要監管的是關聯賬戶、敲單、自平倉等違規操作。
交易所如何判斷期貨的異常交易行為?通常每個月都會有壹個公告,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結果,顯示當月的異常交易行為和客戶的相關處理結果,提醒投資者合規交易,理性投資。
根據規則,同壹客戶將自己作為交易對象進行買賣是違法的,且壹份合約上的自我交易單日≥5次,盡量不要有這樣的操作。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麽是異常期貨交易行為。普通操作不夠違法。客戶因自行平倉、頻繁撤單、大額撤單等行為,達到交易所單日多份合約處理標準的,同壹異常交易行為認定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