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初審-受理-審查-報名(認證)。
二、搬運材料:
1.大陸居民:提交雙方有效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軍官證和居民身份證。
(2)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
3.外國人:
(1)、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無配偶的證明(通過以下方式之壹取得):由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
(三)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由同該國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華使(領)館、中國駐第三國駐華使(領)館或者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提交的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將全文翻譯成相同格式的中文,翻譯文本可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當地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
擴展數據:
離婚登記
1.程序:初審-受理-審查-報名(認證)。
二。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報名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提交有效戶口簿和身份證,港澳臺居民提交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提交有效護照。
2.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書。
3.離婚協議
大陸居民與外國人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只提交中文。如果壹方不熟悉中文,應自帶翻譯。協議內容應當載明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結婚登記日期、婚姻登記機關、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四、照片要求
提交兩張2寸近期免冠單張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