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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對還是錯?

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

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地位,擁有同等發展機會,享有同等權利。

包括:

(1)人格平等。雖然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存在差異,但人應該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

(2)機會均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因此我們必須消除各種人為障礙,停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們擁有同樣的機會和環境來實現他們的潛力。機會平等在經濟領域要求平等交換和自由競爭,在政治領域要求人人平等參與政治活動,社會職位向所有人開放。

(3)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權利(當然也包括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社會平等應該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壹。平等不僅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也是壹個社會在形式上應該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

示例:

1,梵文意譯,又譯“她”,佛教術語。

意思是沒有差別,(佛說眾生平等或公平:即壹切法的實相因果平等或公平)。壹切現象在* * *或空、唯知、真如本性之間沒有區別。

《金剛經》:“法平等,無爭,故名至上,等於菩提。”

唐顧況《送齊襄公出江西至栗鵬路》詩曰:“此師留在家中,等於親人。”

清代紀昀《閱微草堂筆記》:“以佛為基,萬物平等。”

2,平等。它意味著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地位平等,享受平等待遇。

《百喻經·二子分財比喻》:“從前有個愚公說:教妳分東西使平等,如今壹切都斷為兩部分。”

卿?黃遵憲?《編年史》詩:“紅黃白黑壹視同仁。”

浩然《艷陽天》第83章:“妳說成員壹律平等,無大無小,無近枝無遠藤。是真言,還是只是嘴上說說?”

3.正常;壹般般。

清·蒲松齡《聊齋誌異·尚三觀》:“孫淳,壹個出色的人,帶了兩個徒弟去服侍。其中壹個叫王成,長相相當,發音清晰明了,群裏欣賞。”

“妳不知道那個女人是壹個極其聰明的人,我預計她永遠不會嫁給壹個平等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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