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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專家勞動報酬標準

北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動報酬支付標準

第壹條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動報酬支付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準則的規定適用於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向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中的評審專家支付勞動報酬的所有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為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支付評標專家的勞動報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服務費。

第四條勞動報酬按評價時間計算,每四小時為壹個間隔(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支付500元。

前款所稱勞務報酬為稅後報酬,稅款由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依法代扣代繳。

第五條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地點後,非評標專家因自身原因(因回避關系、項目取消或延期)無法開展評標工作的,按每人200元的標準支付。

第六條評審專家有責任配合供應商回答其對所參與評審項目的詢問、質疑和投訴。評標專家到評標現場履行上述職責時,按每人200元標準支付。

第七條北京的交通費用由評審專家承擔。

外地專家在城市間的交通、住宿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報銷。

第八條評審專家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導致項目評審或重新評審的,不支付勞動報酬,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九條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支付勞動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十條不得向評標專家以外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采購人代表、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支付報酬。

第十壹條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項目評標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支付方式支付評標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各區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2019年2月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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