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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前重整與破產重整的區別

破產預重整與破產重整的區別:申請預重整不壹定比申請重整時間短。申請預重組時,法院審查受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進行聽證調查。申請破產重整的期限不壹定短,法律明確規定最長期限為37天。在申請預重整/正式重整之前,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也沒有組織債權人委員會的規定,壹般是法律規定的。破產法重整的期限是6+3個月,所以壹般來說基本可以在申請前完成,壹些地方法院也有這樣的要求。

預重整屬於庭外程序,是壹種“庭外資產重組與庭內重整相銜接”的新型困境公司救助制度。預重整可以通過社會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準確認定困境公司的重整利用價值,降低重整規制成本,盡快完成對具有利用價值的困境公司的救助,維護借款人、債務人和相關利益方的多元化權益。這就是預改的意思。

在重組前期間,相關方,如借款人、債務人、投資者等。能夠在具備相關基礎知識和資質的臨時管理人或中介公司的幫助下進行公平、獨立的業務談判,參照重整計劃建議書的產生和決議標準,根據相關標準或重整前協議達成資產重組協議。如果該約定與借款人在重整期間提出的重整計劃建議書的內容壹致,則得到法律認可:相關債務人在重整前期間對上述合同的許可,視為對重整計劃建議書決議的許可,除非上述合同的內容和基本標準在借款人重整期間發生重大變化,且對相關債務人產生不良影響或關系到相關債務人的重大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重整前制度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和戰略投資者在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前,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時,壹並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並且提交後,債權人在重整前期間作出的承諾將在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進行重整。需要註意的是,債權人、債務人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協商擬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仍然對其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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