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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撤銷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首先,公司失去了生產經營權。和大多數國家壹樣,我國各類企業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按非法論處。輕者依法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予以取締,重者除依法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予以取締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它失去了要求法律保護的權利。法律只保護和調整合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相關的其他行為,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的營業執照壹旦被吊銷,其所有的經營活動都是非法的。妳不能要求自己或別人做或不做。

第三,最終救濟權的喪失。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並不意味著法人資格立即消滅,而只是停止了清算範圍以外的壹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八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從清算程序結束到工商部門註銷,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清算組(清算組已經成立)的名義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應當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犯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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