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企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對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和相關政策進行調整,並通知如下:
壹、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
(壹)取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公司法或經濟學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公司法或經濟學專業1年。
(三)取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或研究生班雙學士學位,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年限1年。
(五)獲得法學、經濟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學歷,但通過國家統壹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公司法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免試條件和科目
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考部分科目。
(壹)經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律師,從事企業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民商法律知識可以免考,只考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兩個科目。
(二)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公司法或經濟工作滿1年。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兩個科目可以免考,只能考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兩個科目。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以免考綜合、經濟和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三科,只考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科目。
三、考試年度和成績有效期
自2002年起,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由每兩年組織壹次改為每年組織壹次,並實行以兩年為周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4門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有科目;參加2門及以下科目考試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
四。相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涉及《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實施辦法》(1997號)以及《關於貫徹實施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1998號)
人事部
20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