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的收入,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註:無論是減征還是免征,都要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請批準)。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三、對於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執行稅務機關根據該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定額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
四、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的100%扣除。
五、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和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殘疾人在壹定期限內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給予小額信貸等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
(七)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八)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