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婚姻法彩禮新規
彩禮是指壹方(主要是男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另壹方(主要是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的錢物。
《民法典》關於婚姻的新規定禁止以結婚為名索要彩禮,禁止父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戀愛中的事情不應該在分開後再問。
1.《民法典》中規定“禁止包辦婚姻,僅以婚姻要求財產”。
2.關於彩禮返還,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壹般不會返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3.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規定戀愛前的彩禮壹般列為贈與,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規定兩人在壹起後不登記結婚,這要看雙方的過錯和雙方生活時間的長短。
(3)《民法典》關於男方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如果女方邀請的客人的婚宴費用全部由男方支付,則此類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金白銀實物。
第二,民法典關於婚姻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
2.法律並沒有禁止彩禮。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這就意味著與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不同的。禁止以婚索取財物,反對以婚強行索要彩禮,或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條件。
3.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己的經濟條件自願支付女方的錢都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5.《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上是對“民法典婚姻法中的新彩禮是什麽?”。《民法典》禁止父母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以及以婚姻為名索要錢財。規定戀愛階段送的東西是禮物,可以不分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