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以上文化程度;
3.品行良好;4.身體健康。
二、符合上述(1)、(3)、(4)條件,能夠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按考核程序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具有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滿五年。
三、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考核並提出意見,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批。
四、對考試或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
五、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或者具備律師、公證員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註冊。
1.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1年,經該所考核合格的;
2、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申請執業註冊前從事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等法律業務兩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註冊。
六、申請執業註冊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2.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3、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4.健康狀況證明;5.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的程序
1.執業登記申請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2.對已經準予執業註冊的,發給法律執業者執業證書。不予執業註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申請人對不予執業註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