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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過程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妳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出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過程如下:

1.起訴應當符合起訴條件。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檢方應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3.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4.將上述材料提交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綜上所述,離婚後的離婚證是非常重要的證件。如有遺失,應立即補辦。民政局要核實復婚登記,即使復婚也要用離婚證。離婚證證明婚姻狀況是離婚。可以辦理工作生活中其他證件要求的離婚婚姻狀況。離婚證證明夫妻關系已與前伴侶解除,主要證明當事人已離婚,法律上單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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