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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主體錯誤的處理

原告認為自己選擇的被告是與其發生訴訟糾紛的標的,因此原告選擇被告不當或錯誤,應承擔敗訴風險。

如果被告有錯,被告不存在,訴訟標的有問題,就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

長期以來,法院如何處理原告錯誤列名被告的問題壹直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涉及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以及如何正確適用。

所謂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過程中,依照訴訟法的規定,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駁回原告起訴。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依照實體法的規定,以判決的形式駁回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的司法行為。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訴訟請求的否定。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都是人民法院為否定當事人上訴權而作出的司法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性訴訟權利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性訴訟權利(也稱訴訟勝訴權)的評價。

2.駁回起訴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訴訟請求,缺乏勝訴的證據;

3.駁回起訴應當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應當適用判決的形式。

據此,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將被告錯誤列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得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壹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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