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函可分為從屬保函和獨立保函,但備用信用證不\x0d\作為壹種人民擔保,保函與其所依據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還是獨立?據此,保函在性質上可分為從屬保函和獨立保函。傳統的保函是次要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附屬合同,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和保證人責任的存在、變更和喪失而從屬於付款責任。只有在保函申請人違約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擔保人才會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申請人是否違約要看基礎合同的規定和實際履行情況,但這個判斷顯然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往往需要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是非曲直。因此,當財產擔保產生索賠時,擔保人應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和實際履行情況決定是否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中使用的保函,基本都是從屬保函。\x0d\獨立保函不同。雖然是根據基礎合同簽發的,但是壹旦簽發,就具有獨立的效力,是壹個自足的文件。擔保人是否支付受益人的索賠,只取決於保函本身的條款。\x0d\壹般而言,獨立擔保應規定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票即付的。壹旦開具保函,未經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付款只取決於保函本身,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後,應立即支付指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是獨立保函的壹個典型例子。x0d獨立保函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的發展和商業慣例逐步確立的,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主要原因如下:第壹,擔保銀行在向財產保函索賠時,必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超出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會涉及合同糾紛甚至訴訟。銀行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從不希望卷入復雜的合同糾紛,損害自身利益和聲譽,傾向於使用獨立保函。而且銀行在辦理保函業務時,也越來越多地引入信用證業務的辦理原則,有的甚至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以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更容易實現,可以防止保函申請人提出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等各種理由。來反對他的訴訟請求,避免花費大量的金錢和精力去起訴違約方,延長訴訟時間的缺陷,保證自己的權益不會因為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x0d\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壹種形式,具有“獨立、自足、純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受本信用證約束,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決定是否付款,與基礎合同無關。\x0d\ (2)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範和國際慣例不同。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範不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個能被各國銀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雖然獨立保函在國際經濟貿易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x0d\\x0d\滿意請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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