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出售“兩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
2.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支付結算的。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3、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法接受從重處罰。
幹擾的法律後果:
1,可能觸犯盜竊罪刑法規定;
2.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3.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4.受害人可以依法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非法出售“兩卡”,在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或支付支持時,不僅可能觸犯相關法律,還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如果同時犯下其他罪行,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7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