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簽訂陰陽合同屬於違法行為,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如果陰陽合同當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逃避納稅義務為目的簽訂陰陽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偷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偷稅是違法行為。如被發現,將受到罰款、滯納金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對於陰陽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如果其簽訂的陰陽合同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雙方不得再履行。壹方因無效合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對方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綜上所述,陰陽合同是違法的,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要為了逃避納稅義務或其他目的而簽訂陰陽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